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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论要》

作者:李朝晖 时间:2014-03-31 点击:

《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论要》

求是学刊 . 2014 ,41 (03) : 109-114

李朝晖

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

摘要: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《刑法修正案()》所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,才能有效惩治和防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,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。"食品监管渎职罪"是立法规定所确定的科学、合理罪名,有利于司法适用。在主观罪过认识上,食品监管渎职罪应认定为过失犯罪。在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,司法机关要审慎掌握犯罪成立标准,谦抑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。在司法适用中,准确确定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,是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刑事责任的关键。

关键词: 食品监管渎职罪;主观罪过;犯罪成立标准;司法适用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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